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业总部基地建设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30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业总部基地建设的意见
(成办发〔2008〕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拓展我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空间,构建现代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升级,推动总部经济规范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我市工业总部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工业集中发展区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二、有关定义

  (一)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规划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建设的为工业总部企业发展提供平台和载体的工业性建设项目。

  (二)工业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设计研发、销售、采购、结算、投资营运中心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三、项目用地性质

  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按原用途收回。企业不得以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名义变相从事商业或房地产开发。
  四、项目规划控制要求
  (一)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工业集中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工业性科研用房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在办理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工业性科研用房建设项目受理。
  (三)工业性科研用房的最小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五、房屋产权办理及使用要求

  (一)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产权性质为工业性科研用房。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最小分隔单元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为工业总部基地项目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