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数量、分布和发展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搞好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需求。

  二、明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要求

  (五)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专指父母是外省市在津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在我市暂住,年龄在6至15周岁,需要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须持有暂住证、原籍户籍证明、务工证明、住(租)房证明、原籍或天津市儿童预防接种证,向暂住地所属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民办学校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七)由原籍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除须具备以上规定条件外,还要由原所在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区县教育局在每年寒暑假期间统一审核办理转学手续。

  (八)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在教育教学、学籍管理、教育收费、评优奖励、考试竞赛、文体活动、加入团队组织等方面,实行与本市学生同等对待的政策。各区县不得设置专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各有关学校不得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单独编班。要关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个体差异,坚持因材施教,促进全面发展。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完成义务教育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要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小学毕业需继续在津就读初中的,按我市现行初中招生办法执行。

  (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本市学生相同的免收学杂费和免收书费政策。对在学习、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学生,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有关政策予以帮助。

  三、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管理

  (十)各有关学校不得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收取借读费及其他费用。对违反规定收费的,坚决予以查处;对非法举办专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坚决予以取缔。

  (十一)各区县教育局要与公安、劳动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做好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各有关学校要与相关派出所、居委会等加强联系,做好所属学区片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各有关学校要建立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庭沟通联系的制度,共同做好有关教育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