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8〕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其随迁子女教育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经过共同努力,较好地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
(一)充分认识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外来务工人员为我市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构建和谐天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承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在核拨经费时,要按照生均标准和实际在校生数予以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对地处相对偏远、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在经费投入、教师配备、办学条件改善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要保证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教师配备,对生源较多、教师紧缺的学校要及时予以调配。对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要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