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领导
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由省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构组成见省建设厅青建工〔2008〕62号文件),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工作。各地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四、督查重点及方法
(一)督查重点:
1、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6、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布置、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7、工程中涉及到的建筑幕墙、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8、建筑工程使用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
9、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10、、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11、建筑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的建立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12、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督查方法
1、听取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关于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贯彻落实隐患排查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求的情况。
2、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事故多发地区、事故多发企业和项目以及隐患整改不力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和抽查。
3、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及时进行评议,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建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4、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反馈,有关责任方要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5、督查结束后,要认真对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