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火电业以外其它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5万元罚款。该企业年度减排目标视为未完成,各级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土地等部门暂停该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逾期未完成减排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
凡存在不正常运转减排工程措施现象或者减排工程措施建设滞后的企业,视该企业为环保无诚信单位,将纳入银行金融机构授信档案,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发现两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就地免职,民营等其它类型企业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 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两项主要污染物有一项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考评分值不及格的县(市、区),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
围绕完成总量减排的年度目标,并做好其他环保重点工作,设置考核计分满分100分,分为4项: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情况及运行情况(20分)、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
依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对照实施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并汇总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总量,减排总量在扣除新增量后满足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计50分,否则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不再往下计算考评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