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洛政〔2008〕65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层层分解落实,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本年度削减计划,并于当年1月1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