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洛政〔2008〕65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精神,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要严格按照“谁报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环境统计责任追究,尤其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上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上报至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