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生产总值(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核后,将核算结果和核算的主要参数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后的结果,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做好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根据《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现行的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在原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基础上,以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工业污染源为总体样本,对其中重点调查单位进行筛选,及时补充到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库中,克服原调查对象存在的范围不全的问题。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凡有一个项目被筛选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排放废水中含重金属类有害物质的企业或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也应确定为重点调查单位。
第十四条 科学掌握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主要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三种。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其中,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主要采用物料衡算法;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主要适用于排污系数法。但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用。为保证计算数据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须由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按照总局要求进行比对实验并合格的)并与当地环境监测站联网的单位,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污量数据。
2. 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单位,在采用现场实测法计算排污量时,为保证监测数据能够准确地反映全年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需多次测定样品取值,并经同级污控、监察、监测等部门共同认定。不得用1-2次监测数值来推算全年排污量。
3. 采用现场实测法计算的排污数据,须与使用排放系数法计算的排污数据对照验证。如与排放系数法结果偏差较大,应进行验算和调整。特别是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计算,一定要与排放系数法计算结果相互验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县(市、区)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县(市、区)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