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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对火电业以外其它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5万元罚款。该企业年度减排目标视为未完成,各级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土地等部门暂停该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逾期未完成减排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

  凡存在不正常运转减排工程措施现象或者减排工程措施建设滞后的企业,视该企业为环保无诚信单位,将纳入银行金融机构授信档案,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发现两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就地免职,民营等其它类型企业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 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两项主要污染物有一项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考评分值不及格的县(市、区),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

  围绕完成总量减排的年度目标,并做好其他环保重点工作,设置考核计分满分100分,分为4项: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情况及运行情况(20分)、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

  依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对照实施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并汇总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总量,减排总量在扣除新增量后满足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计50分,否则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不再往下计算考评分值。

  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及运行情况(20分)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计4分。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扣4分;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被核查发现不正常运行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注:不正常运行情况的判定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执行,下同)。

  (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任务的计4分。有1个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未建成,扣2分,扣完为止;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不正常运行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三)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4分):按照要求建成污染减排工程的计2分。有1个污染减排工程未建成,扣0.5分,扣完为止;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2分;投入运行的污染减排工程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

  三、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按照要求完成年度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计10分。规定任务中有1项任务被认定未完成的,得0分。

  (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关停、淘汰任务的计10分,有未关停、未淘汰情况的或者其完成结果达不到结构调整减排标准要求的,发现1家扣3分,扣完为止(注:结构调整减排标准执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四、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运行情况(3分):督查核实当地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完善、运行情况良好,计3分;日常督察发现“三大体系”未能正常运行的,不正常运行一个体系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同时环境质量改善的计2分;

  (三)污染减排能力建设(2分):设立专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人员编制且能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需要的计1分;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的计1分;

  (四)规范编制并按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的计1分;

  (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的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的计2分;

  (六)有下列情况的,进行分值扣减,扣减总分值不超过10分:

  1. 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过后出现污染反弹的扣3分;

  2. 所辖行政区域新建项目违规问题突出(未批先建、建非所批、“三同时”执行率低等),扣3分;

  3. 所辖行政区域有因环保问题被区域限批的扣3分;

  4. 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或者在减排信息资料调度中弄虚作假的扣2分;

  5. 所辖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分;

  6. 未按照要求完成其他年度重点环保工作的扣2分。

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及河南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不重复监测。

  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国家及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排污单位每月初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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