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十一五”期间的以后年度。
2.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签定的目标为准。
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层层分解落实,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本年度削减计划,并于当年1月1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省、市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和核算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县(市、区)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县(市、区)政府自查、市政府组织考核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1日前和次年1月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由市政府组织,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于每年1-2月对各县(市、区)政府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督查监管范围内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日常督查情况将与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挂钩。国家、省对我市年度污染物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结果中。
第十二条 建立减排工作定期调度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月向市政府常务会报告日常督查情况,并对违规企业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 全市年度减排工作考核结果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局接受考核,经国家审定后,作为对县(市、区)政府考核的最终依据,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未通过三个档次,根据《洛阳市绩效考核办法》,对当年《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绩效考核登记表》进行核实确认,把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授予“洛阳市减排工作优秀单位”称号。年度考核优秀及通过年度考核的,市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财政部门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并加大对该县(市、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政府,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项目核准或批准,暂停安排中央及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暂停全部银行贷款;取消当地政府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已经获得的综合性以及与节能减排工作有关的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未通过年度考核又不积极整改,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督查考核中发现存在不正常运转减排工程措施或者逾期未完成减排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对火电企业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
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九条规定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 倍罚款;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同时,由环境监察部门足额追缴其二氧化硫超标排污费,并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5万元罚款。出现两次以上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的,除按前款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报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该企业进行停产整改,同时,该企业年度减排目标视为未完成,各级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土地等部门暂停该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