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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依据,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本项计0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重点突出结构节能、工程节能和管理节能,根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计50分。

  (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 各县(市、区)政府依据豫政办〔2007〕11号文件对我市确定的节能目标,于11月底前提出次年年度节能目标(其中2010年节能目标以必须完成豫政办〔2007〕11号文件中规定的我市目标为准),上报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减排办),经全市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 每年2月底以前,各县(市、区)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国资委、质量监督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五)奖惩措施。

  1. 对各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等规定,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好的县(市、区)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地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备案和核准。

  3.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委、市政府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企业年度节能量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件2。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本项计0分。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重点考核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措施,满分计50分。

  重点耗能企业要与市发改委、统计局建立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平台实现信息联网,按时报送网上监测数据。

  (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重点耗能企业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定企业年度节能量指标,于2月底前报市发改委审定(其中,属于列入省3515节能行动企业的2010年节能量指标,以必须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为准),重点耗能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2. 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组织专家评估调查组进行评价考核。各相关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所在县(市、区)发改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和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的重点耗能企业,由市发改委代为组织评价考核;列入市61节能行动计划的重点耗能企业,由县(市、区)组织评价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办。

  3.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40%,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考核报告。综合考核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布。

  (五)奖惩措施。

  1.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免检等扶优措施,同时对该企业新上项目工业用地进行严格控制。考核结果抄送有关金融机构。

  2.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发改委,限期整改。

  3. 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其中,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还要与领导班子成员的年薪挂钩。

  五、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方法

  (一)对市直有关部门节能工作完成情况采取定性考核方式。

  (二)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7〕92号),市直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市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领域节能工作;市建委负责建筑领域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领域节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商业流通领域节能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村、农业节能和新能源利用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节能工作;市教育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量监督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具体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每年1月20日前各有关部门应将上年度本部门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市政府目标办。市发改委将各部门年度节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对市直机关部门的节能奖惩办法,依照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发改委会同统计、监察、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管、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监督检查和奖励工作。其中,对县(市、区)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奖励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加强本地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程序,完善考核工作的检查机制;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和本地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并对自查报告和本地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考核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监测、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和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本地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凡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一经发现即视为未完成节能目标,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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