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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厅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6.报告。督查事项办理完毕,承办单位要及时以《督查专报》形式向厅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报告必须有的放矢、事实清楚、数据详实、结论准确。

  7.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督办通知》、《督查专报》及其它相关材料整理归卷存档。

  (二)督查方法

  1.决策督查。即抓好上级部门和厅党组重要文件、会议决议、决定等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查办落实。通过开展查办加速推动决策有效落实,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协调解决决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监督考核决策落实效果。

  2.专项督查。即抓好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和批评建议的专项查办落实,为领导决策提供直接和有效的服务。

  3.综合督查。即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各单位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厅党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重要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导考核。

  4.调研督查。即针对决策部署落实不力的问题、卫生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卫生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调研督查可由督查部门单独进行,也可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还可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

  5.跟踪督查。即对需要长期办理的上级部门和厅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不间断进行查办,连续办理,直至办结。

  五、职责要求

  (一)明确职责

  1.归口管理。厅办公室归口管理我厅督办督查工作,即办理上级部门督办事项,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各处室贯彻落实厅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活动安排,及时办理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牵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群众来信来访、媒体批评建议等事项。

  3.专人负责。各州(地、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办公室和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人,要确定一名同志具体承办督查督办工作。

  3.垂直查办。全省卫生系统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垂直管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既可对直属单位工作进行查办,也可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督查督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必须认真办理,及时报告。

  (二)工作要求

  1.贯彻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督查督办事项必须与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决策部署合拍,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紧贴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开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确保需要查办的事项具有正确的导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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