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洛政〔2008〕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豫政〔2008〕14号)要求,为确保我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现下达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2008年总量控制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落实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要求,各县(市)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年度总量控制计划。
二、各县(市)政府要按照2008年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在综合考虑环境质量和河流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辖区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切实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各县(市)要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分解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三、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半年报告和全年报告制度。各县(市)要对本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别于2008年7月5日前和2009年1月5日前将2008年上半年和全年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附件:1. 2008年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2. 洛阳市2008年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08年洛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地 区
| COD控制计划
| 二氧化硫控制计划
|
市区
| 1.87
| 10.02
|
偃师
| 0.48
| 3.34
|
孟津
| 0.14
| 1.05
|
新安
| 0.25
| 2.5
|
伊川
| 0.38
| 2.55
|
宜阳
| 0.29
| 1.75
|
汝阳
| 0.13
| 0.5
|
洛宁
| 0.17
| 0.5
|
栾川
| 0.14
| 0.6
|
嵩县
| 0.11
| 0.55
|
合计
| 3.96
| 23.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