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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捐赠活动管理工作的通告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捐赠活动管理工作的通告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地震以来,青海各族人民踊跃捐款捐物,向灾区人民奉献爱心。但是,近期社会上也有个别组织或个人以“抗震救灾”为名义擅自组织开展了募捐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捐赠活动。为规范捐赠秩序,避免广大人民群众上当受骗,保证我省各族群众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向四川等地震灾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法》、《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是政府主管救灾捐赠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救灾捐赠事宜。除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三家机构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和在公共场所设立募捐箱。凡未经批准擅自面向社会公开组织的募捐活动,均视为非法募捐,一经发现,民政、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募捐收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惩处。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营机构和村(牧)委会、城镇社区为灾区群众募捐,可在本单位、本部门、本村(社区)内部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所得收入可以上缴上述指定的三家法定捐赠机构,并由接收捐赠的机构开具收据,也可直接汇往媒体公布的受灾地区接受捐赠指定帐号。
  三、社会各界对地震灾区奉献爱心,捐赠款物,可直接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实地募捐或可根据媒体公布的上述三家机构指定的帐户和银行帐号转帐捐赠。不要到非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机构和个人组织的募捐场所捐赠,以免上当受骗。
  省内接收捐赠联系方式及开户行帐号:
  青海省民政厅 (西宁市西关大街60号)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西关分理处
  银行帐号:630013836030500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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