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