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是否按规定申报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是否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有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有无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6.是否按规定将部门预算细化到项目和单位;是否按照细化的预算及时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有无随意调整预算项目、调增、调减预算金额或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等问题;有无违反规定,无预算、超预算或超预算级次向非预算单位拨款;有无虚增、虚减预算收支的行为。
7.国有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不实或虚假资料,虚减或虚增国有资产价值;国有资产是否全部纳入单位的法定统一账户,是否做到账实相符;国有资产的转让、报废等处置行为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核算是否合规。
8.检查部门管理专项资金(基金)的二次分配行为是否公平公正、规范合理;是否按预算、按项目和有关财政制度的规定使用资金,有无超范围和标准,挤占挪用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问题;有无因项目安排不合理、不科学,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问题;有无因资金使用不当,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问题;有无因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与项目进度相脱节,造成资金滞留,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问题。
9.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不合规、不合法的资金往来,有无存在所属单位为部门隐瞒应上缴的预算收入和应上缴政府非税收入的情况;有无将不合理的支出转移给所属单位等。
10.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有无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工程、服务等行为。
11.检查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是否严格执行税法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纳税申报及代扣代缴义务。
12.其他需要依法审计的事项。
(三)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
1.检查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是否符合“工业立市”、“三大推进”、民生工程等相关规定。
2.能否按规定编制规范的项目(工程)预算,有无虚编虚报概算、预算,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项目,随意追加经费等现象。
3.有无滞留、挤占、挪用工程资金和专项资金,以及违规投资和拆借等问题。
4.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
5.能否按规定及时移交资产和实行工程决算,以及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6.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