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六、强化建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积极探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模式,要做到建管统一,管修并重。规模较大的工程可由市县水务局组建供水公司负责管理;规模较小的村级工程可由用水协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管理,也可委托专人承包管理;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可由市县水务部门和企业组建股份制公司管理;社会投资修建的工程,由投资者负责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水价按照保本微利、公平负担的原则进行核定。农村饮水供水用电按农业电价收缴。
七、加大水源保护力度,保障饮水安全
依法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在水源保护范围,严格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企业应坚决搬迁或关闭,严禁新建、扩建影响饮水安全的建设项目。建立健全水质安全保障制度,强化水质检测、监测工作。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专款用于农村饮水水源和饮水水质检测。对集中供水工程,卫生部门每年抽检不少于2次,确保供水水质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检测制度,保证供水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规定,实行“谁供水、谁负责”。水质达不到卫生标准的,不能作为生活饮用水供应。
八、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组织协调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发改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务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做好编制工程规划、可研报告、工程设计及申报审批等工作,具体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财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筹措资金,按计划拨付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对饮水水源进行检测、监测,并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推广先进经验,扩大社会影响,不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