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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失效]

  (三)建管并重,注重实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积极探索管理模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使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四)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要与“三集中”项目相结合,通过整合各种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五)防治并举,综合治理。加强水源保护,消除水源污染,保证供水安全。

  三、落实前期工作经费,认真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市县财政每年至少要落实20~30万元经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的前期工作。2008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垦区农场、林区林场饮水安全纳入市县规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利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或日供水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报省水务部门审查、省发改部门审批。利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下或日供水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由市县发改、水务部门审批。农垦系统的饮水安全项目,由农垦系统自行建设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实行规划建卡制、社会公示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开工报告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工程监理制、管理责任制、验收报送制。

  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建、交通和公路部门要免收沿(跨)公路、沿(跨)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区埋设农村供水管道的开挖占道补偿费,但开挖占道前,业主单位应告知公路部门,并确保在施工完毕后及时将开挖的道路恢复原状。

  电信部门要向水务部门提供地下电线光纤电缆的埋设情况,避免农村供水管道开挖时造成破坏,确需迁移的,要做好协调工作。

  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规范管理,按成本价收取供电设施建设费。

  五、加强资金筹措与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工程投资。除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外,省、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均不少于工程总投资的20%,受益群众的自筹资金不大于10%。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将加大对少数民族自治县和省级贫困市县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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