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建立。
3.3 申报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3.3.1 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3.3.2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3.3.3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含全岛1:100万或市县区域1:20万的交通位置图);
3.3.4 自然保护区地形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自然生态系统或野生生物、自然遗迹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等1:1万~1:5万图件资料;
3.3.5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录像带、照片集;
3.3.6 拟新建立、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政府意见;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或土地(海域)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
3.3.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4 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专家组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5人或7人组成,与申报的省级自然保护区专业性质相关的专家应当占评审专家组成员的80%。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拟建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及主要保护对象,提出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专家组名单,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准。
3.5 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采用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及申报材料会议评审的方式。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会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召开。专家组通过对拟建保护区实地考察和审阅申报材料,根据各位专家填写的自然保护区申报评审表,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
4.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必须具备的条件
4.1 省级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1.1 生态系统在本省辖区内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4.1.2 生态系统在本省辖区内为或属仅有的生物群落或生境类型;
4.1.3 生态系统被认为本省所属生物气候带中具有高度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4.1.4 生态系统保持较好的自然性,虽曾遭到人为干扰,但破坏程度较轻,尚可恢复到原有的自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