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的通知
(琼府〔2008〕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已经第四届省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海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
为保证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的具体指标和指标的赋分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评审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
2.名词解释
省级自然保护区--在本省境内具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由省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以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完整性的生物群落及其生境组成的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森林生态系统类型、海洋与海岸生态系统类型、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荒漠生态系统类型和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
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以野生生物物种,尤其是珍稀濒危物种种群及其自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野生动物类型和野生植物类型。
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以特殊意义的地质遗迹和古生物遗迹等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地质遗迹类型和古生物遗迹类型。
3.申报与评审
3.1 申报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商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