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海南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监管部门应促进金融机构不断完善“三农”的金融服务,引导其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关注和监控相关风险,协力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

  (四)各金融机构应建立持续支持“三农”发展的工作目标,积极改进信贷管理和结算体系,建立与农村金融相匹配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及激励约束机制。

  二、健全服务农村的金融体系,建立金融支农长效机制

  (一)拓展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及分支机构进一步完善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改进支农服务。在稳步推进粮油购销调储贷款业务的同时,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业原料林种植业的发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和销售,积极支持由政府垫资的非经营项目建设,扶持农业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柱和骨干作用。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利用现有模式和手段,发挥中长期贷款的资金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进开发性金融覆盖到新农村建设相关领域,加大对农村水气路电等基础设施投放,支持小城镇建设及农村公共事业发展。

  (二)加大商业银行有效信贷投放。各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加快信贷业务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增强支农工作的主动性,通过授予县域分支机构一定额度的农业贷款审批权,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增加对农业、农业龙头企业、林区林场、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事业等的信贷投放,并提供银行卡、电子银行、汇兑、结算、票据等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积极介入县域经济发展,挖掘新的信贷业务增长点,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作用。农村信用社应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资产质量,壮大自身实力,不断创新支农服务方式,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切实发挥联系农民的桥梁纽带作用。将小额信用贷款对象由传统的种养户向加工户、个体工商户、科技示范户等扩展;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选择灵活还贷方式,提高农户还贷效率;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农产品经营资金周转频次和农业贷款的不同用途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建立符合农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和贷款主体信用度及负担能力,确定适当的利率浮动幅度;农村信用社还可发挥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与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建立广泛的委托代理关系,嫁接“三农”资金通道,以达到优势互补、合力支农的效果;有关管理部门也要根据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结合农村资金使用存在的各种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资金调剂使用,提高农村信用社资金运用水平和效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