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
(二)具有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经验;
(三)具备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并有相关项目经验;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包括运营费用、运营管理的招标,投标企业要同时具备相应运营管理资质或具有相应从业经历。
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日。
为了鼓励投标人以优惠条件参加多个项目招标,一个投标人同时参加两项以上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投标的,每项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提交现金的,应当转入招标文件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禁止代缴代交。
开标评标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但不足部分中标人应当补交。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政务服务中心或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本省行政区域内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会议应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对评标的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