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与返还、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将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县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四条 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各市、县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施工招标人的招投标活动,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可单个项目招标,也可经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后,多个项目捆绑集中招标。
垃圾渗滤液处理在招标中应考虑项目建成以后的运营管理,应采用建设与运营捆绑方式进行专项招标。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少于7人。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后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