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应当依法公开招标。不宜公开招标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招标项目名称;
(二) 招标人;
(三) 招标范围;
(四)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五)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七)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含评标细则);
(八)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九)开标场地的选择;
(十)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招标:
(一)组织编制论证招标文件;
(二)编制招标方案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三)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发放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
(五)组织项目考察、答疑等;
(六)组织开标、评标;
(七)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
(九)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省政府指定的《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