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琼府办[2008]63号 二○○八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推进全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按时完成《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建设一流人居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建设项目概算已经批复;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以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
(七)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人为该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指定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