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资金保障。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自治州级财政预算。有关县市、部门需要申请调用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时,将申请报告报自治州应急供水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呈自治州应急供水指挥部总指挥审批。
6.4 物资保障。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6.5 医疗卫生保障。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6.7 治安维护。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8 技术保障。要建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7.后期处置
7.1 调查与评估。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1周内,供水单位和乡镇、县市、州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分别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7.2 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水利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并根据需要报自治区政府援助。卫生部门加强对水质的监测,达到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才能恢复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