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污染处理工作部:由州环保局负责。
(6)供水调度监测及管网抢修工作部:由州水管总站负责。供水调度监测及管网抢修工作部,下设供水调度小组、水质监测小组、管网抢修小组。
(7)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工作部:由州水利局牵头,发生突发性严重水质污染事故农村供水工程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工作 部,下设应急送水小组、供水监察小组。
(8)善后处理工作部:由州民政局牵头负责,州委宣传部配合。
3.2.2 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工作职责
3.2.2.1 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全州村镇供水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3)审定全州各县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3.2.2.2 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起草全州村镇供水重特大、较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2)负责村镇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
(3)协调指导事发县市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
(4)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
(5)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
(6)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7)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2.2.3 专家组职责:
(1)负责应急供水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工作。
(2)参加应急供水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3)应急响应时,按照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4)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5)受应急供水指挥部的指派,对各县市给予技术支持。
3.2.2.4 警戒保卫工作部职责:
(1)负责设置安全警戒范围,维护事故现场社会治安秩序。
(2)指挥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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