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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8]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村镇供水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村镇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包括:
  1.3.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3.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3.3 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化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破坏。
  1.3.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
  1.3.5 因人力破坏引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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