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99号)精神,为确保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州直属水管单位分别单独验收,县市所属水管单位以县市为验收对象进行整体验收。
二、验收组织单位
验收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州水利局会同州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应由工程管理、财务管理、机构编制、体制改革、劳动保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县市水管体制改革的验收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由州验收组负责验收。
三、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
验收的主要内容为组织机构、政策文件、定性定编、落实经费、管养分离、内部改革、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水价改革等。
验收采用评分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由7大项内容组成(具体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验收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总得分≥90分,且人员经费到位率达100%为优秀;90分>总得分≥80分,且人员经费到位率达90%以上为良好;80>总得分≥70分,且人员经费到位率达80%以上为合格;总得分<70分为不合格。
四、验收程序
验收分自评、验收两个阶段。
(一)自评
1.各县市水利(务)局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验收评分标准逐项打分自评,填报《昌吉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评分表》自评分部分,出具自评报告,并及时组织有关材料上报州水利局申请验收。自评分达合格等级以上方可上报州水利局申请验收。
2.州直属水管单位呼图壁河流域管理处、500水库受水区西延工程建设管理局、州水利管理总站由单位自行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验收评分标准逐项打分自评,填报《昌吉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评分表》自评分部分,出具自评报告,并及时组织有关材料上报州水利局申请验收。自评分达合格等级以上方可上报州水利局申请验收。
(二)验收
验收组根据现场调查了解和验收申报证明材料,逐项打分验收,填报《昌吉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评分表》验收分部分,出具验收报告。
五、验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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