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8]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自治州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为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保障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4〕99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6〕225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昌吉州有国有水利管理单位11家,其中州级2家,县级水利管理单位9家,除州水利管理总站在2006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外,其余10家水利管理单位均为自收自支单位。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50多年来,昌吉州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十几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根据国家、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昌吉州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与全疆同时起步,于2006年组织水管单位完成了全州水利管理单位两定方案和经费测算工作。目前,自治区已于2007年底解决了水利厅所属6个水管单位的两项经费,即公益性人员经费和公益性资产维修养护费,并全部纳入2008年及今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按照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在2007年底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要求,昌吉州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已严重滞后。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