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联系工作制度》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8]61号)
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 规范代表活动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意见》(昌州党发〔2006〕33号)精神和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州人民政府与州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更好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现制定《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联系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联系工作制度
一、联系州人大常委会工作在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政府秘书长负责政府联系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落实。
二、建立州人民政府与州人大常委会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2次,也可根据需要确定召开。会议主要议题是:年初政府报告新年主要工作,年末政府报告主要工作及议案、代表建议落实情况;年初人大常委会通报新年主要工作,年末人大常委会通报执法检查、调研、视察、联系代表等方面的情况;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及副主任、州长及副州长交流情况;商议政府需人大常委会帮助开展的调研、视察等工作,人大常委会需政府支持帮助事项;其它需沟通商议事项。
三、完善州人民政府向州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州政府领导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向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四、加强州人民政府与州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沟通。州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州政府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相互沟通工作情况。
五、邀请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根据需要列席州政府会议。州政府根据会议议题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月度工作运行分析会议;州政府根据会议议题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政府全体会议、月度工作运行分析会议,以便人大常委会及代表及时了解政府工作情况。
六、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按要求列席人大会议。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根据人大会议安排列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