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1.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改革资金足额按时拨付到位。
2.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责任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第十件:从秋季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学杂费,实行城市低保和残疾人家庭
学生教科书免费制度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免除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学杂费,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助公用经费。免除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合计按小学255元/生·年,初中按390元/生·年标准执行。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时免除学杂费,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标准享受公用经费补助。
2.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再收取借读费。
二、范围
全省12个市(不含甘南、临夏)的19个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资金筹措
1.免除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争取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财政承担25%,市区财政承担25%。
2.对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和残疾人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工作进度
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开展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分担资金。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分配使用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
3.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采用多种方式宣传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行城市低保和残疾人家庭学生教科书免费制度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六、责任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第十一件:对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省属师范
院校本科毕业生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吸引和鼓励更多的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大力培养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中小学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
二、范围
2008年起毕业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中,符合“以奖代补”政策规定的,在3年服务期满后,经当地县教育、人事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其签订继续在农村中小学任教协议,自正式转入当地公办中小学教师的新学年开始享受以奖代补政策,补助期限为3年。
三、资金筹措和补助办法
符合享受以奖代补政策的高校毕业生,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其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退费补助。具体做法是:从其到农村学校报到且正式上岗工作满一年后,给予每人每年以奖代补津贴4000元,补助4年,按学期发放,任教不满一学期者不予补助。同时,对学生毕业院校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生1000元。对于在高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生,用以上津贴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四、有关政策规定
1.“农村中小学”专指我省除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区(镇)以外的其他所有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但包括人口偏少的玛曲、碌曲、肃北、阿克塞、肃南等5个牧业民族县的县城学校。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学校不包括在内。
2.符合享受以奖代补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程序被录用为公办在编教师后,在正式上岗前,必须与就业地县级教育、人事主管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自就业报到之日起,在当地连续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5年以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毕业生可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中小学间流动,但不得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3.未按协议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毕业生,不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并且要按规定标准退还已享受的以奖代补津贴并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4.县级教育、人事部门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认真做好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确保每一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的本科毕业生有编有岗。当地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这些本科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义务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五、工作步骤
县级教育、财政、人事、编制部门,于每年的4月上旬和10月上旬,将本地符合享受以奖代补政策的毕业生名单及有关材料准确、及时上报市州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审核;市州审核通过后将毕业生名单于每年的4月下旬和10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汇总全省毕业生的情况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在11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拨付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六、责任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
实施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第十二件:继续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要求,健全机构、培训人员、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在严格申贷条件、适度控制贷款规模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实现应贷尽贷,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范围
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市区所有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工作步骤
1.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总结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经验,部署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助学金等资助工作。
2.对2008年的贷款规模进行摸底。制定工作预案,对2008年的贷款人数和贷款额度进行摸底,根据摸底情况印制和配发合同。
3.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组织高考毕业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进行相应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的认定情况为学生办理贷款手续。
4.培训市县两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各市州、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贷款申请、审核和贷后管理等业务培训。
5.开始办理并完成申请贷款和贷款合同审核、审批工作。
6.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安排工作经费,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有独立机构执行,有专门人员管理。
2.编写《甘肃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指导手册》。编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指导手册,从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和职责、工作程序、贷款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对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工作进行规范。
3.开发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开发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实现贷款申请、审核、签约和审定工作数字化,以减轻市县两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强度,保证各项贷款数据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