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切实落实中央和省支农惠农政策,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搞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在继续搞好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推行“民办公助”,对农民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对农民确实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行“一圩一议”、“一渠一议”等办法,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
四、深化水利改革
(十)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改革。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手段,加强辖区内涉水行政事务的综合管理,统筹城乡水资源评价、规划、配置、调度、节约、保护,统筹水源地建设、供水、用水、排水等工作。深化水价改革,制定水价管理办法,进一步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改革水费计收方式,积极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水费收入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及服务。
(十一)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建立水利投入长效机制,把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有效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融资体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鼓励各类社会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或BOT等形式建设水利基础设施。
(十二)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科学界定水管单位类别,将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公益性部分的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深化内部改革,合理定编定岗,推进管养分离,建立符合省情、符合水利工程管理特点的管理体制。
(十三)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加快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逐步建立用水户自主管理与水管单位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落实管护责任。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十四)深化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水行政管理职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强水利队伍建设,推进水利工作机制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着力提升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农业节水要重点加强灌区续建配套,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灌溉用水方式转变;工业节水要在优化调整区域产业布局的基础上,重点加快对高耗水行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中水回用利用率;城市生活节水要重点加强供水和公共用水管理,全面推广节水器具。倡导节水文化,形成厉行节水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