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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法人单位所有专职人员证明材料:企业的人员名单应由社保部门出具交纳“三险一金”等证明材料;事业单位没有上社保的,其人员名单应由其上级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

  (七)单位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

  (八)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九)业绩证明(初次申请不提供);

  (十)其他要求。

  第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参与规划编制资质的申报。

  第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城乡规划学术研究。根据《关于加速我省建设行业科技进步的决定》,规划编制单位科技投入可在管理费中列支,每年可以从本单位经营收入中列支不少于3%的资金,用于技术开发,支持和鼓励城乡规划编制和学术研究。

  第十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注重对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和职业道德教育,规划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五天以上的在职业务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严禁越级承担规划编制任务。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规划编制任务,不得采取竞相压价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各地要开放规划编制市场,择优选择承担任务的规划编制单位。

  第十三条 任何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规划编制单位不得接受无《资质证书》单位和个人的挂靠,并不得与其联合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十四条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进行资质验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制止其所从事的规划编制活动,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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