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08]122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规划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4月17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规划编制行为,维护规划编制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
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建设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和资质管理工作,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五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分级标准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正式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三)工商注册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