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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审查、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遵循的原则:
  (一)方便居民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
  (三)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四条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武警)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武警)医疗机构及经兵团师(局)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兵团系统医疗机构,可以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儿童医院,医院的分支机构(如分院)应以独立法人的资格申请定点;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五条 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二)符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布合理,有与其规模相应的相对固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对象;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经卫生行政部门评价评审、校验合格;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执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颁发《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证书》和定点医院标牌,有效期为两年。标牌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定制。
  第七条 确定的定点医院与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合同书》,与经办机构签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合同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有效期均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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