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校要高度重视科研成果的评价与考核工作,优化改进科技人员考核与科研成果评价办法。根据不同科技活动特点,实行相应的考核标准,突出“创新”和“应用”在科研活动中的位置,使广大科技人员既要注重高水平的理论成果,更要注重能为陕西经济建设产生效益的应用型成果;既要注重承担国家的重大科技计划和任务,更要注重与陕西的企业结合;既要注重科研成果的产出,更要注重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高校在人员工作考核和岗位聘任中,充分发挥科技政策的导向作用,建立有利于应用型科研成果产出、转化和推广应用的岗位与工作评价机制,要把横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同等对待,特别是要增加成果效益指标,进而改变目前重项目轻成果、重论文轻应用的考核办法。
三、省级有关部门及高校应完善和改进现有的职称评定政策与办法,合理设置职称评定系列,增加应用型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的指标权重,对为陕西经济建设做出贡献、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和人员要优先考虑并予以政策倾斜。有条件的高校可实行单列职称系列和指标。
四、省级有关部门在应用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和奖励中,更加注重成果的应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在科技创新人才选拔方面,对那些为陕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优先考虑并予以政策倾斜。
五、省级有关部门及高校要积极构建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各部门在科技项目立项时,应优先资助针对陕西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展开研究的项目;将项目成果对陕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课题验收的重要指标之一;各类省级科研基地、工程中心建设的立项与考核工作中,都要突出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对我省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相关指标。
六、针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科研成果的评价,要注重哲学社会科学在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注重其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的决策支持效果,注重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思想库作用,积极推动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
七、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科研成果的评价与考核工作,充分发挥我省高校的科研优势,提高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