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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春茧上市后,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会同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开展鲜茧收购秩序联合检查。要督促鲜茧收购经营者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收购,做好价格公示工作,严禁“打白条”。要对所有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蚕茧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蚕茧收购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和退出行为的监管,逐步建立毗邻市县(区)工商部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严厉打击蚕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以租借、转让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提供蚕茧收购活动。要督促签订鲜茧收购订单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市纤维检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检验,严格实行仪评,禁止目测手感评茧,保证优质优价。检查的重点是去年反映收购秩序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以及承担国家和省上支持建设的蚕桑基地项目县。检查的方式为各县(区)组织全面检查,设区市进行重点督查,省上相关部门将组织抽查。

  各有关市物价、商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蚕茧收购价格和管理工作。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省商务厅(茧丝办)和省工商局(市场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在春、秋茧收购工作结束后,分别于6月30日前将春茧生产收购情况、11月20日前将全年蚕茧生产收购情况总结材料(要有相关统计数据)报省茧丝办。

  附件:陕西省2008年鲜上茧、鲜次下茧收购价格表

陕西省物价局
省商务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陕西省2008年鲜上茧、鲜次下茧收购价格表

  鲜上茧茧价                            单位:元/500克

等级

鲜茧价

鲜茧茧层率

等级

鲜茧价

鲜茧茧层率

T2

11.80

26

10

9.60

20.5

T1

11.60

25.5

11

9.40

20

1

11.40

25

12

9.20

19.5

2

11.20

24.5

13

9.00

19

3

11.00

24

14

8.80

18.5

4

10.80

23.5

15

8.60

18

5

10.60

23

16

8.40

17.5

6

10.40

22.5

17

8.20

17

7

10.20

22

18

8.00

16.5

8

10.00

21.5

19

7.80

16

9

9.8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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