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
1、居民个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20元,财政补助40元(即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同级财政承担同级配套资金)。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同级财政承担同级配套资金)。
4、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同级财政承担同级配套资金)。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全年费用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11月,并于次年的元月份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统筹基金在财政部门开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在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五章 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管理
第十一条 为减轻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克州统一认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四种如下:
(一)糖尿病胰岛素替代治疗,伴有脏器损伤的高血压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药物治疗;
(二)采取特殊治疗,如肾透析、恶性肿瘤化疗等;
(三)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四)白内障、阑尾炎的门诊术后治疗。
第十二条 特殊病种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由克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克州人民医院负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认和备案,同时发放《克州城镇居民特殊病种鉴定证》,鉴定费用个人自理。被确认的特殊病种患者凭《克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克州城镇居民特殊病种鉴定证》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门诊用药必须在其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购买和使用,不得凭处方外购,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药物供应和使用的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