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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动产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出质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8)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9)以《担保法》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5、解决反担保资产抵押登记相关问题。
  (1)对担保机构在依法处置反担保财产进行代偿时涉及的动产、土地、房产等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登记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2)企业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其价值可由担保公司和企业双方共同确认,不需要进行评估,工商、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
  (3)对确因历史原因无法出具所有权证明的机器设备,但有合法的财务凭证证明其财产所有权属的,价值由担保公司和企业双方确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16、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对担保机构公开。对担保机构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登记、年检等信息;
  (2)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
  (3)税务部门的被担保企业违法违章情况;
  (4)其他政府部门掌握的依法可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17、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经委、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和泉州银监分局组成,市经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及对市级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联席会议各单位要密切配合, 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18、规范担保机构的设立与运作。设立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严禁恶意抽逃资本金。担保机构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规范操作程序,不得将存入的保证金转嫁于中小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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