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动产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出质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8)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9)以《
担保法》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5、解决反担保资产抵押登记相关问题。
(1)对担保机构在依法处置反担保财产进行代偿时涉及的动产、土地、房产等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登记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2)企业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其价值可由担保公司和企业双方共同确认,不需要进行评估,工商、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
(3)对确因历史原因无法出具所有权证明的机器设备,但有合法的财务凭证证明其财产所有权属的,价值由担保公司和企业双方确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16、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对担保机构公开。对担保机构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登记、年检等信息;
(2)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
(3)税务部门的被担保企业违法违章情况;
(4)其他政府部门掌握的依法可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17、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经委、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和泉州银监分局组成,市经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及对市级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联席会议各单位要密切配合, 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18、规范担保机构的设立与运作。设立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严禁恶意抽逃资本金。担保机构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规范操作程序,不得将存入的保证金转嫁于中小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