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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0、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可实行工作日制审批制度,或者按双方书面合作协议高效便捷地办理审批手续,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对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大担保资金的担保倍数,有限分担贷款风险责任;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与借款人、担保人商定贷款利率。
  11、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互联互信的合作关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向担保机构开放被担保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为担保机构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12、建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扶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评比激励机制。对泉州区域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情况每年组织一次评比,评比结果在“银企洽谈会”等公开场合或新闻媒体进行公布表彰。
  四、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
  13、各级担保合同法定登记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担保法》赋予的法定义务,为依法登记的担保机构办理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依法允许查阅、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客户相关的登记资料。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14、 依照《担保法》、《土地法》和《物权法》,明确我市办理各类抵(质)押合同的法定登记机关是: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在建工程抵押的,为各级房管(建设)部门;
  (3)以林权证抵押的,为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属于国有林场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其所属的上级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核发运输工具的登记管理部门;
  (5)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质押的为核发证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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