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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税支持力度
  4、市政府每年从市本级财政中安排扶持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补助和奖励。
  (1)用于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按年度内担保机构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8‰给予补助,充实风险准备金。市级担保机构由市本级财政补助,县级担保机构由市财政补助3‰,县级财政补助5‰。
  (2)用于担保业务补助。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且年收费率在2%以下的担保机构,按相对于2%的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补助。
  (3)用于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奖励。对经评定信用级别较好的担保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资金奖励。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经委等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5、所扶持的担保机构必须是在泉州市内注册、依法纳税、守法经营、有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担保实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年度内为中小企业融资日均担保余额(包括履约担保)占全部日均担保额50%以上,所担保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除房地产等消费项目外)。每家担保机构每年从市级财政获得的补偿金及补助金不超过50 万元。
  6、免征或减征相关税收。凡经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未纳入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由经贸和税务部门积极组织向国家申报。经批准免税后,所免税额应转增企业风险准备金。
  7、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
  9、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转变经营观念,按照“平等公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建设。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根据担保机构的规模大小、资信程度、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资信评估标准、责任分担比例等内容,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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