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能分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新一轮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应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把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明确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
4.财产分割。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应明晰产权归属,按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产权不清晰的,于2008年底前完成资产核实和划分。在资产分割过程中应切实保护行业协会的财产权,保证行业协会应有的办公等基本工作条件。
(二)明确行业协会职能。
1、行业自律职能。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依法按章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自身和会员行为,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实现行业内人才、技术的有序流动,反对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行业代表职能。适应新形势要求,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行业发展服务。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会员、行业的诉求,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参与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提出本行业立法和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质量管理监督和行业准入资质的审查。
3、行业服务职能。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相关工作。组织本行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发布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相关信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提升行业和企业的竞争力。
4.行业协调职能。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之间,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之间的有关事务。积极扩大行业的对外交往,代表行业与国外商会建立经济、技术和商会间的合作关系,在维护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组织业内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开辟国际市场。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和保障措施的应诉、 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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