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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拨补濑榜征管所业务手续费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拨补濑榜征管所业务手续费的批复
(莆政综〔2008〕89号)
莆田公路稽征处:
你处《关于请求拨补濑榜征管所业务手续费的请示》(莆稽办[2008]2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从2007年起,按照年度实际征收的通行费的2%计算,拨补给濑榜征管所作为业务手续费,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及职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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