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部门要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国土、统计及调查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接受监督,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三)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设计管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同时要加强对设计施工单位监督,保证保障性住房的质量是政府的责任。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隐瞒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县(区)政府(管委会)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和督查范围。
五、继续抓好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按“国八条”、“国六条”关于“两个70%”调控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切实加大土地有效供应;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发挥好已出台税收和信贷政策调节作用,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强化市场监管措施,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信息披露和消费引导,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适度消费、梯次消费;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