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租赁住房主要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专门用于出租,租金实行成本租金。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政策。经济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面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供应对象,销售与租赁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积极推进旧住宅区整治工作。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力戒大拆大建。
(七)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的具体方式。一是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公寓,由用工企业根据需要租赁后提供给农民工居住,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农民工公寓由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建设。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二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工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和农民工公寓。三是城中村改造时,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公寓,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供应,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四是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发建设面向农民工租赁的住房。
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公寓,均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八)做好衔接工作。
1、新旧政策的衔接。凡在国发[2007]24号文件颁布之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规定执行;已取得施工许可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销售和产权登记的项目,其建设标准及供应对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但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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