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配建方案。按年度拟出让经营性项目用地计划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具体建设项目的配建方案;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要明确规定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建筑规模、用地面积、套型面积、总套数、建筑标准以及商品住房小区中座落的位置;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时,将配建方案规定的条款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方式等内容,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可以选择相对集中建设具有一定规模、配备齐全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示范小区。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
(一)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动态管理机制
1、合理确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各县(区、管委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均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仙游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仙游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008年度,荔城、城厢、涵江、秀屿四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年收入低于3万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2、严格供应管理和复核、退出制度。要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健全退出机制。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住房。逾期不退出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也应及时停止供应。
(二)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