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08〕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为切实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兼顾其他住房困难群体,按照“逐步提高保障标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进度”、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整治力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
(二)目标任务。一是争取在2008年年底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或特困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且保障范围由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是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障家庭总数的20%;三是廉租住房竣工面积不得低于商品住房竣工总面积的2%,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不得低于商品住房竣工总面积的8%,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地面积不得低于商品住房供地总面积的10%。同时,对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次年不予下达住房用地计划。
二、切实做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
(一)认真编制规划与计划。编制规划和计划要根据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结果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和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配建计划,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明确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总量,并在空间分布上使用图鉴方式标明位置;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与资金总量。对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建设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等,也要作出相应的计划安排。要把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总体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年度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城市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