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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三)深化县以上联合社的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下级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县级供销社需纳入财政供给的,应尽快核定人员,纳入财政供给。要发挥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作用,使其担负起对下级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的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根据建设新型为农服务体系的要求,转变职能,创新机制,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服务。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引导和帮助供销合作社建立新型的为农服务体系。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的资金扶持力度。建立完善省级化肥、农药储备制度,省财政设立化肥、农药储备专项补助基金,用于补助省级化肥、农药储备发生的利息费用和政策性降价损失。农民需要且供销合作社有能力经营的业务,相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要妥善解决好供销合作社的土地问题。各地要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建设经营性项目,原划拨用地应依法办理相关处置手续;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涉及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的,按照省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

  要做好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和历史包袱的处理工作。国家和省出台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对已经清理核查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要注意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其职责,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支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1996〕6号)的要求,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具有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的同志担任联合社的负责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供销合作社工作,共同推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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