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电力终端用户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落实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全社会自觉通过避峰、错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削峰填谷。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统计监测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全州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耗能单位和污染源数量,以及行业和地区公布情况,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污染治理提供依据。建立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在线监测平台建设,严格执行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有关核算制度,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量等指标公报工作。
七、完善节能减排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开展节能监察
(二十七)强化节能减排执法能力建设。各县市要加强节能减排执法能力和执法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建立自治州能源利用监测服务机构,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强化对全州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为依法开展节能减排执法和监察(监测)提供保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开展节能减排执法检查,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
(二十八)严格执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执行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和产品能效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无能效标识的耗能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建立起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
(二十九)制定和完善节能减排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建筑节能、水资源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等有关规章制度,促进我州节能减排工作顺利开展。
(三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力度。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县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暂缓审批该县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数据库,严格执行《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对库尔勒市净美排水公司管辖区内的排水用户作为试点,核发排水许可证。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三十一)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完成脱硫治理,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稳定运行。对脱硫设施建成后不能达标排放的机组限期整改,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擅自停运脱硫设施以及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新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逐步建设脱氮设施。
八、建立健全节能减排保障机制
(三十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加快能源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积极推进两部制电价机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制度,落实差别电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积极争取天然气产地优惠价格政策。在煤炭资源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引导大用户、重点用户与煤炭生产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以保持煤炭价格的基本稳定。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积极推行非居民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鼓励中水及污水处理回用,建立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城镇供热采暖费货币化补贴办法,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推进供热计量、分户控制工作。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跟踪研究和宣传落实国家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进一步提高排污费征收率。
(三十三)加大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引导、支持作用,加快建立自治州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纳入自治州财政预算,从2008年开始,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能减排项目贴息、技术改造、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投资信用担保补助和开展节能监察、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各县市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区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